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简述及启示

在电力产业链中,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是最主要的四个环节。不同的国家在上述各个环节上的市场开放程度存在差异,也就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电力市场结构和模式。据此,Hunt归纳出了四种典型的电力市场结构模式,它们分别是: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模式、单一买方的发电竞争模式、批发竞争模式和零售竞争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所需要的条件。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电价形成机制问题因与电力成本和电力市场竞争密切相关,成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国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路径不尽相同,其推进速度和在不同阶段所选择的电力市场结构模式也存在差异。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

德国最初采用的是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模式,为了推动国内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提升电力市场运行效率,德国政府随后将电力公司拆分为发电公司、输电公司、配电公司和售电公司4个不同的市场运营主体,并制定和出台了如下的一系列措施:

立法引导,在放开发电计划方面优先保障清洁能源地位;

用高额补贴和全额上网的保障机制吸引资金,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

将计划电量市场化;

建立独立且匿名保密的交易平台(欧洲能源交易市场,EEX),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推动发电计划有序放开;

完善交易机制,将电价结构细分为12项不同的税费;

设立联邦网络管理局(FNA)来监督市场参与者和政府。

经过持续多年的努力,德国的电力市场结构模式最终转变为零售竞争模式。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

相比于德国,日本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则相对稳健。早在20世纪末,为了打破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模式,放开发电环节的竞争,日本政府于1999年开始先后三次对《电力事业法》进行修改。进入新千年后,2011年日本国内的“3.11”地震事件证明了全面放开发电计划的市场化改革方式在应对特大紧急意外时存在严重缺陷,这也从侧面验证了进行稳健型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现阶段,通过多年的酝酿和稳中有序的推进,日本政府拟开始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这将是日本自1950年以来对电力行业最大范围的重组,改革的中期目标是实现发电和输电的分离,长期目标则是电力自由化和市场化。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

美国于1996年开始进行电力改革,主要集中于开放输电网络。由于地理面积广阔且各州独立性较高,美国电力市场情况较为复杂且改革推进难度较大。简而言之,即联邦政府、州政府两级监管体系框架,下属10个区域电力市场,约60%的电量通过市场机制竞争形成,其余40%仍垄断运营。

由于美国复杂的电力市场情况,美国的电价形成机制不只一种:

一是没有建立电力市场地区。处于垂直一体化的传统状态,公用事业公司负责调度机组为其辖区内的用户供电。

二是仅放开电力批发市场的地区。发电企业全部竞价上网,由市场形成批发电价,供电服务由区域的公用事业公司垄断经营

三是批发、零售市场全面放开的地区。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不同售电商,售电商制定各种销售电价套餐吸引电力客户购电。售电商的购电成本由电力市场批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组成,售电商再加上一定利润后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

整体而言,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遵循“从垄断和管制向市场化和自由化转变”的电力市场改革路径,致力构建“多买多卖”的电力交易格局。

但也有一部分决策者认为电力市场化和自由化会加剧电价的波动性,最终不利于电力市场运行效率。美国德州近期发生的电价飙升事件,就是由于市场化定价机制导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电力体制改革倒退,也是典型的例子。


加拿大电力市场化改革

为维护电价的稳定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则选择了“从市场化和自由化回归垄断和管制”的改革路径。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改革之前,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水电公司一直采用纵向一体化的市场结构模式,实行垄断经营和管制定价。当开始改革后,安大略省将发电和售电环节从原来的水电公司独立了出来,并采用了发电环节竞争上网,输配电环节进行价格管制,售电环节自主化定价的方式,力图提升电力市场的运行效率,但结果却事与愿违。上述改革一经推行,安大略省的发电价格和售电价格均出现了大幅上扬的局面,给整个区域的电力工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最终,迫于维护区域电力市场稳定性的压力,安大略政府放弃了售电环节市场化运营的决定,重新对销售电价进行价格管制。


电价水平比较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欧盟统计局、相关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公开资料,分析美国、英国、德国等37个国家2016年相关电价数据,比较后形成如下结论:

37个国家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4.9美分,分布区间为8.2美分(冰岛)~23.4美分(丹麦),相差2.9倍。我国平均销售电价9.8美分,处于较低水平。

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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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国家的工业电价平均为10.8美分,分布区间为5.9美分(塞尔维亚)~16.7美分(意大利),我国位于中等水平。

工业电价水平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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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国家居民电价平均为20.3美分,分布区间为8.4美分(中国)~36.2美分(德国),我国位于最低水平。对比说明我国电价交叉补贴十分严重。

居民电价水平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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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7个主要国家中,德国电价水平较高,平均销售电价居第2、工业电价居第3、居民电价居第1。日本电价水平也较高,平均销售电价居第9、工业电价居第2、居民电价居第14。

从上述国家来看,在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电价水平是最低的。同时,美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也一直在进行。1996年,为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美国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无歧视开放输电网络,鼓励构建RTO(区域电网运行中心)或ISO(独立系统运行中心)来管理整个输电系统运行。此后,美国形成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两级监管体系框架,并逐步形成了PJM、加州、得州、纽约、东南、南方、西南、西北、中土、新英格兰等10个区域电力市场。虽然美国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上推行多年,但美国东南部和广大西部地区仍采用发输配售垄断一体化方式运营。从用电量方面看,全美约60%的电量通过市场机制竞争形成,其余40%仍垄断运营。从各州层面来看,美国约23个州(包含华盛顿特区)已先后启动了电力改革,而其余28个州至今仍实行发输配售一体、政府严格监管价格的方式。美国方面表示,建立市场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而不是为降低用电价格;美国受联邦权限所限,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市场化改革难度很大。


有关启示

不同的国家地区,往往有着各异的电力市场制度与电价制度。电力行业垄断,半市场化还是完全市场化,都影响着该地区电价的发展与组成,也影响着当地的电价形成机制。

综合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实例可以发现,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自身情况的差异,其最终所选择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程度会有差异,甚至个别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了改革倒退的情况。但不管最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力市场结构模式如何选择,其关键是要结合本国国情,在电力市场供应的稳定性、经济性和电力市场运行的效率性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实现计划向市场的平稳过渡。

电力市场建设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尤其是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加快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建设速度,发展是第一要务。

西方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市场环境使得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着眼于市场机制的设计。在我国市场环境还处于建设和完善时期,在电力市场建设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较西方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要更多一些、复杂化程度要更高一些。因此,在将国外的电力市场理论应用到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实践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中国化”设计和改造,用中国有特色的改革经验——“中国制度”来指导电力体制改革。